以物抵债和债务重组的税会处理
1、从经济实质上看,以物抵债可分为两笔业务,一是债务方向债权方销售实物,以销售所得偿还所欠债务;二是债权方自债务方收取款项,以收取的款项购买实物。
如,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34万元,现用其生产的一批产品(17%)抵偿,相当于:(1)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,取得234万元的收入,然后偿付所欠乙公司债务;(2)乙公司收取234万元款项,再去购买甲公司的产品。
2、站在债务方的角度看,抵债货物发出时,其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,应确认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。
上例中,甲公司属于销售货物,应确认销项税额为:234÷(1+17%)×17%=34万元。
这个34万元对乙公司来讲属于进项税额,乙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3、站在债权方的角度看,如果它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时未发生纳税义务,收到抵债的实物时候,它的纳税义务即发生,也应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。
上例中,假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时,未收款、未开票、也没有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,从而前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,那么它在收到甲公司抵债的货物时候,发生纳税义务,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为:234÷(1+11%)×11%=23.19万元的销项税额。
这个23.19万元对甲公司来讲属于进项税额,甲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抵扣。
4、从发票开具的角度看,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,品名为货物,金额200万元,税额34万元;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,品名为建筑服务,金额210.81万元,税额23.19万元。
5、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,以物抵债需要注意两种模式:
(1)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的,也就是抵债实物的含税公允价值与债权的账面价值相等,债权人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,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。债务人不确认损益。
上例中,甲公司处理:
借:应付账款—乙公司 234万元
贷: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) 34万元
假定产品成本为180万元,结转成本:
借:主营业务成本 180万元
贷:库存商品 180万元
取得乙公司开具的专票,确认进项税额:
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) 23.19万元
贷:相关资产 23.19万元
乙公司处理:
借:原材料 200万元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)34万元
贷:应收账款—甲公司 234万元
借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 23.19万元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) 23.19万元
(2)债权人作出让步的,属于债务重组,除上述处理外,债权方应当确认债务重组利得,债务方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。
假定上例中,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为333万元,其余条件不变,税务机关认可货物的含税公允价值为234万元。
甲公司处理:
借:应付账款—乙公司 333万元
贷: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) 34万元
营业外收入—债务重组利得 99万元
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) (?)
贷:相关资产 (?)
乙公司处理:
借:原材料 200万元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)34万元
营业外支出—债务重组损失 99万元
贷:应收账款—甲公司 333万元
借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 (?)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) (?)
6、讨论:上述分录中的金额应该是多少呢?是333÷(1+11%)×11%=33万元,还是234÷(1+11%)×11%=23.19万元?